信用中國(黑龍江)網站日前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(慶市監處罰2022)302號)顯示,大參林福斯特(大慶)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違反《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,被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000元,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7月7日。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大參林福斯特(大慶)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違反了《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。依據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第十八條規定,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對違法行為線索的核查情況決定立案。依據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對大參林福斯特(大慶)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罰款3000元。
大參林(603233.SH)年報顯示,大參林福斯特(大慶)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曾用名“大參林福斯特(大慶)醫藥連鎖有限公司”,2021年6月,公司及子公司大參林靈峰(哈爾濱)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與大慶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《股權轉讓協議》,以2647萬元收購其持有的大參林福斯特(大慶)醫藥連鎖有限公司56%股權,現持股56%,涉及門店18家,該項目2021年8月完成交割。
《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第九條規定:醫療器械說明書、標簽和包裝標識不得有下列內容:
(一)含有“療效最佳”、“保證治愈”、“包治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即刻見效”、“完全無毒副作用”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;
(二)含有“最高技術”、“最科學”、“最先進”、“最佳”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;
(三)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;
(四)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的;
(五)含有“保險公司保險”、“無效退款”等承諾性語言的;
(六)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、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;
(七)含有使人感到已經患某種疾病,或者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;
(八)法律、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第十八條規定: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、舉報、其他部門移送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,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,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;特殊情況下,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。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。檢測、檢驗、檢疫、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,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。
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八十八條規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;拒不改正的,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,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,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,并處所獲收入30%以上2倍以下罰款,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:
(一)生產條件發生變化、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,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整改、停止生產、報告;
(二)生產、經營說明書、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;
(三)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、貯存醫療器械;
(四)轉讓過期、失效、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。
以下為原文:
責任編輯:Rex_01












